咸劳社文[2004]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支持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人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全面完成社会保险扩面目标任务
2004年社会保险扩面目标任务是:在全面完成用工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普查的基础上,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五险一单”申报登记核定制度。到12月底,全市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扩面任务按期完成,市局将通过采取季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县市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各县市社会保险扩面计划见附表。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扩面有关政策
1、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严格按照鄂劳社文[2003]190号文件执行,参保时已离退休人员补缴其从当地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退休当年养老保险费。国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执行。
2、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转为失业人员的,可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事宜,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原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本人申请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应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补缴办法按鄂劳社文[2003]19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对单位中“挂名”、“两不找”、“放长假”、“长病”、“长休”、“长期外借”等人员,单位应在参保前,按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凡没有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应作为在职职工,纳入扩面对象。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原为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首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时,被认定为已退休人员原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所在地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重新核定,参保后社保机构按核定金额支付,若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高于核定金额,高出部分由单位自行发放;若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低于核定金额,参保后低于部分调整到位,但对参保前的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四、加大社会保险扩面检查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的检查力度。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健全举报制度,对社会和群众举报案件进行专门检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社会保险扩面重点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税务部门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社会保险扩面及征缴发放情况。
五、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宣传活动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破产逐步退出市场,民营、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部分企业主和职工对社会保险政策还不十分清楚,必须通过深入的宣传,得到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做到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上半年5、6月份和9、10月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统一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宣传活动,各县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举办政策咨询、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典型,也可以将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
六、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保险扩面的工作顺利进行
社会保险扩面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工程,要成立扩面工作专班,落实扩面工作经费,确保扩面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