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劳社文(2004)89号
咸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完善机制,尽快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并避免发生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5年春节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2004年新开工的工程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各项清欠措施落到实处。
(一)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拖欠底数。在进一步摸清近三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同时,要全面掌握在建工程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对有可能形成新的拖欠的,要采取坚决措施,果断处理。
(二)要突出重点,加快工作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民工工资清欠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和案件协查制。做到有案必查。对投诉举报的拖欠工资案,要快立,快查,依法查处;对其它市县请求协查的案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快立快结。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解决建筑领域因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分配等劳动保障权益引起的争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要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裁决,其中,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应减免仲裁费用。
(三)要全面实施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各县、市、区必须在年底前尽快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按规定收取欠薪保障金。
(四)要加强清欠工作和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每月3日以前,必须将上月清欠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对拖欠大案和因包工头携款逃逸暂时无法清欠的案件,要逐一将案情书面报告同级清欠领导小组和市劳动保障局。
(五)要加快改革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从明年元月开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对劳动时间少于一个月的可实行日、小时、周工资制或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严禁以购物券,饭票等形式充抵民工工资。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制度。
(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借助工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拖欠数额巨大或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提请建设、工商等部门取消其资质。
(七)要切实保证清欠工作经费。要及进反映当前劳动监察工作经费不落实,办案装备不配套,清欠工作力不从心的严峻形势,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一步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严格执法,坚决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