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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
  管理机构与职能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1)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研究提出星火计划的宏观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星火计划中长期发展纲要;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3)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星火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认定、实施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省级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区由所在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星火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科星办字[2001]14号文《关于印发“星火计划八大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科技部在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实施单位。并对部分认定的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星火计划示范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原则上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示范区发展的目标实施。国家对星火科技示范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示范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科技部对星火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考评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认定资格。省级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
  科技部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和星火计划发展钢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运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出处: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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