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  目:
关键字:   
 
 
 
 
 
 

艾启坤同志在市直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政府同意召开的。市政府领导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非常重视,黄市长为此作了重要批示;上个星期夏副市长召集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部门开会,专题研究了此项工作;今天曹副秘书长专程到会,并将作重要讲话。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仅靠人口计生部门是难以承担的,需要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等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的领导将在会上提出工作要求。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先就市直单位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自觉性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早在1987年第六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规定:“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在以后《条例》的修改中都保留了这条奖励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给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加发5%退休金遇到了很大的问题。有鉴于此,2004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存在大量停产、破产及改制企业,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缺口较大,这项工作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2007年8月省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全省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问题,并于11月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批转了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12月,省政府又召开全省落实企业退休职工奖励政策工作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这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问题”的主题。2006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实行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大局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中央《决定》,实现工作转变的必然要求。因此,市直有关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解决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企业退休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照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按时足额的兑现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吃透文件精神,从严把握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条件和口径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关系到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首先吃透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熟悉和掌握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条件和口径。
  
        (一)符合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的对象条件
  
        属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要注重把握三个重要条件,即: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生育、收养、继养子女只有一个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对企业职工退休的认定
  
        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退休证》,不考虑退休年龄。
  
        (四)对几种特殊对象的认定
  
        1、符合奖励条件,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2、符合奖励条件,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3、符合奖励条件,离婚、丧偶后现无配偶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4、符合奖励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且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未生育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5、符合奖励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且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再婚时一方或双方所生或收养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6、符合奖励条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能证明曾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如提供了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材料或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登记材料等,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7、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未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8、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9、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婚,再婚前后夫妻双方生育或收养子女数在再婚家庭合并计算为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时子女年龄均在18周岁以内)的,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划分经费来源,进一步明确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承担主体
  
        做好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关键一点是经费的保障。根据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实行分级负担,按先企业、后主管部门、最后政府的顺序予以解决,具体是:中央企业由中央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奖励金首先应由企业自己支付,企业支付困难的,可用2—5年的时间分期兑现;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主管部门负担;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最后由财政资金支付。
  
        按照“分级负担,先企业后政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资金来源和落实主体按以下情况把握:
  
        (一)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奖励金应由企业自已负担。有条件的,要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
  
        (二)对已改制改组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兑付奖励金。一是由原企业管理层集体收购企业资产,或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参股的,由企业自己解决;二是企业整体拍卖,由外资或民营资本收购的,由财政资金解决。
  
        (三)对正在改制改组和实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应将奖励金纳入到资产债务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
  
        (四)对经营困难拟改制改组的企业,奖励金先由财政资金垫付,待企业改制改组时,将奖励金计入改制改组成本并从中扣除归还国库。
  
        (五)对已破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无法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解决。
  
        (六)对停产、半停产等经营困难企业,能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变现资产的,由企业自己解决;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由财政资金解决。
  
        (七)对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金由财政资金解决。
  
        四、明确任务要求,切实做好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各项工作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仅是一项任务艰巨的计划生育工作,更是一个关系民生、涉及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强化工作责任,明确任务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启动工作,保证完成市直单位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调查摸底和申报登记工作。
  
        首先开展宣传动员。要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进行培训,认真学习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领会方案精神,掌握政策口径,集中时间开展工作。要向企业退休职工开展宣传,让他们了解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条件和政策口径。
  
        其次搞好调查摸底。调查摸底要掌握两个方面的情况,即企业情况和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人数情况。要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列出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名录,并根据经营等情况,按照经营正常企业、已改制企业、正在改制企业和破产、停产、半停企业进行分类。要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掌握对象人数和所需资金情况,特别是要掌握困难企业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情况。
  
        其三进行申报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要带“五证”,即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申报。向谁申报,要区分以下3种情况,由不同的单位接受申报,即:属经营正常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申报;属破产、停产等经营困难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由本人向原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属改制改组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和买断工龄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凡受理了申报的对象,都要对其进行登记,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
  
        受理单位要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要调查复核,凡符合条件的都要对其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对象姓名、原工作单位、生育子女数、参加养老保险及退休时间、领取独生子女证时间、举报电话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对无异议的,受理单位负责人要在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与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一起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奖励政策对象的个人档案。同时填写《咸宁市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花名册》,并于3月10日前将花名册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温泉城区以外的在咸安、赤壁辖区的市属企业,由咸安、赤壁负责申报登记,最后由两地人口计生局按时间要求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花名册。
  
        我委将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道最后审核上报的人员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将审核企业经营及有关情况,确定奖励金最后由谁支付。
        同志们,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圆满完成这次工作任务。
出处:市政府办信息管理中心

 

  打印本页           

 
 

咸宁市计生委   主办          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