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咸宁实际,协调、督促、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监督、检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进行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负责对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督促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管理应用工作。
(四)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协调宣传、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会同党校系统开展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活动。
(五)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市、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负责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查、技术准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及节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医学鉴定与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批工作负责对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受理行政复议工作。
(七)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市直机关和驻温泉的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学校、军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编制全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与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九)制订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老干部工作。
(十)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