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环保局是咸宁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并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编制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工业固体废物等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管理本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的环境保护,指导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全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管理全市的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纠纷,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广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外资;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许可证审理、环境监察、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领、以及环境监测、信访、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工作。 咸宁市环保局局长 周家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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