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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环保局内设科室及职能


  
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内设科室及职能配置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内设机构,更好地发挥内设科室的作用,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经市编办同意,将我局原五个内设科室调整为办公室(加挂财务科牌子)、污染控制科、生态与规划科、科技标准与监督管理科、法规宣传科和监察室(加挂人事科牌子)。现将各科室具体职能配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办公室(加挂财务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拟稿处理、信访、保卫、档案、保密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市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归口审报全市环保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经费及国有资产;负责全市环保规划投资建设;监督、审计、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口省环保局办公室。
  
二、污染控制科
  
执行国家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恶臭气体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监察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抗震、防汛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我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城镇环境综合定量考核;负责汽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和发证工作。对口省环保局污控处和省环境监察大队。
  
三、生态与规划科
  
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协助监督管理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指导协调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负责编制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季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变化情况;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划;负责生态保护项目的环评审查验收工作。对口省环保局规财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科院。
  
四、科技标准与监督管理科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保课题,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管理本市环保科技成果和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宜;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和环境保护设备质量监督、认证工作;负责环保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排放的审批呈报;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和限期治理工程的环保验收,参与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的制订,指导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并稽查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环保产业协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对口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和监督管理处。
  
五、法规宣传科
  
拟定本市地方环保规章和办法,承担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本市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负责本市环保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订全市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动态的收集整理上报,办好《环保简报》;负责环境科学学会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对口省环保局办公室的法规工作和宣教中心。
  
六、监察室(加挂人事科牌子)
  
负责本单位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协助市、县、区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规划、指导和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扶贫攻坚及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工作。对口省环保局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机关党办、离退休干部处。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出处: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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