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现就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内实际监测、检查的企业。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核算范围: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其中,同一个企业有多个减排项目或脱硫设施的,SO2监察系数以单套脱硫设施为单位进行核算,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和减排工程不核算SO2监察系数。
(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核算范围:对辖区各地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中所检查的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及在辖区开展其他有关督查检查的所有排污单位。
(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计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核实。
二、监察、监测的有关要求
(一)现场监察频次: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增加现场监察频次。
(二)减排监测频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执行。
(三)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规定执行。
三、“不正常运行”行为认定
(一)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COD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4、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5、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6、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的);
7、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处理不达标及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8、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9、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0、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1、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12、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5、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6、符合第三条(一)中相关情形的。
四、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一)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三)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四)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
五、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的计算方法
(一)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多次监测和监察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一次超标排放,就不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只要发现有一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就不计算为监察达标企业数。
(二)“监测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数”均为实际开展的监测和监察的企业数,多次监测和监察的企业不重复计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要将减排监察系数工作作为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监测、监察和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使监察系数核算的结果客观反映各地核算期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
(二)强化日常监管。按照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重点污染源和治理减排项目的监测和监察工作,完善各项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取证资料、监测报告等材料整理入档。
(三)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31日前)通过“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管理”,及时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