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
国务院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时,环保部迅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省环保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各地要根据环办函[2008]42号、环办[2008]14号、鄂环发[2008]2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为组织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咸宁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附件),计划于2008年6月至7月对全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工作,尽快组成专项检查工作专班,根据《咸宁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环境安全专项检查。请各县市区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及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尽快将检查情况及材料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连同附表一、二、三、四于7月5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对重点区域、典型行业企业进行抽查。
二、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日常监管
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本地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
(一)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
结合目前已开展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彻底查清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台帐,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督促企业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2.定期对污染产生装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重点装置、重点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易泄露区域的日常巡检制度,建立定期检查管理台帐。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各地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特别是年产5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重点产废单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4.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的监管。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处置和临时贮存场所周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其环境状况。
(二)切实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日常监管
根据《固体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
1.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单位应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入。各地应及时对移入危险废物去向进行跟踪检查,直至依法安全处置。
2.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的申请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环保局审批,未经省环保局批准不得擅自移出。
3.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的,移出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每年12月30日前,市环保局将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保局备案。
4.所有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规定保存联单。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执行联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虚报、谎报、错报转移数量以及转移种类。
5.申请医疗废物转移的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每批医疗废物转移数量、类型、经办人等信息,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医疗废物转移台帐,如实记载本辖区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废物转移情况报市环保局。
(四)加强申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规划前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将尽快组织编制《湖北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其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未获通过而擅自建设项目的或未在省环保局备案的单位,省环保局将一概不予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五)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固体法》及按照环保部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有关要求,市环保部门在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辖区上一年度信息。
1.信息发布内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型,如产生量、转移量、利用和处置量等;另一类是管理型,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状况;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等。
2.信息发布形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上发布。
三、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检查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在本辖区出现的危险废物影响环境的违法事件要根据《固体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打击。
各县市区对辖区出现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混乱、污染防治及处置设施不完备、工艺落后、未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擅自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应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下达整改通知三个月后将整改结果报市检查组。对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造成环境影响事故的按《固体法》有关要求可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单位进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各地应将检查情况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危险废物管理混乱以及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县(市、区),市检查组将如实上报,省环保局将暂停该区域一切有关固体废物方面的行政审批。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环境监管 通知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咸宁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我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48号),深化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依据
专项检查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 发〔2003〕206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48号)。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各行业领域的全部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
1.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废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3.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4.现有电子类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5.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工业园区;
6.“二山二湖三河十库”(二山:潜山、九宫山;二湖:斧头湖、西凉湖;三河:淦河、陆水河、富水河;八库:富水水库、陆水水库、青山水库、南川水库、四门楼水库、鸣水泉水库、石门塘水库、三湖连江水库、云中湖水库、百丈潭水库)等流域重点单位。
(二)检查内容
1.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即年生产5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2.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落实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运输及交接记录台帐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测情况;
3.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运输要求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查2008年2月1日起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2008年2月1日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商户)可安排120天的过渡期,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5.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检查时间
2008年6-7月:对辖区内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五、检查步骤与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7月10日前形成报告,上报至市检查组。
检查阶段结束后,市检查组根据各地检查情况的结果,视情组织若干抽查小组深入县市区对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针对本次专项检查企业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分别向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组织落实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也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地区,省局将停止受理该地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认真填写附表,并连同自查报告于7月5日前报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电话:8126913,传真:8269508。电子邮箱:
xnhbj@163.com。
(二)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按照《固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责令履行或者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地方依法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调研,探索解决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了解共性、分析差异性,掌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