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土资发〔2003〕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城区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准确可靠,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省厅鄂土资发[20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储量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重要性、现实性
国家对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的登记统计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矿产储量动态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账户,保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同时根据省厅鄂土资文[2003]100号文的规定,实行采矿权的有偿处置,矿产资源储量是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甲、乙类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二、加强矿山企业所占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工作
1、新建矿山首先要提交相应地质勘查报告或地质简测报告,对其储量,根据规模,分别由省厅、市局予以审查、认定,办理储量登记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
2、已建矿山企业,正在开采的,其储量报告未经审批登记,此次必须补办储量登记。
3、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时,应核实矿产资源储量,并办理变更登记。
4、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重新进行储量评审办理登记。
5、停办或关闭矿山时,尚未采尽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登记备案。
6、矿山企业应按年度向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年开采量、损失量、保有储量。
三、储量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矿区地质勘查报告(甲类矿山)或《地质简测工作成果表》(乙类矿山)。此报告由采矿权人向各市、县、区局提交。
2、《咸宁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附表2)
本表由市、县、区局填写,并提出初审意见。
3、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新建矿山不需要)
以上资料由各县、市、区局负责储量登记的股室,报送市地质环境科。
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及审批费用
1、根据省厅鄂土资发[2002]40号文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由市局评审并认定:
(1)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
(2)省厅委托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或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2、由市局聘请有储量审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评审专班,对上述所列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认定。
3、各县、市、区根据市局对储量报告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采矿权人发放《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卡》。(附表3)
4、储量报告审批费用,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251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
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储量登记这项基础工作,加强人员技术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扎扎实实完成好。
附表:
1、《地质简测工作成果表》
2、《咸宁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卡》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