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落户随父随母按自愿的原则。
户口迁移: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在申请人提供本人申请、单位(社区)证明、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证明、调令(或房产证、随军证明)等相关证明后开出,交由申请人到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变更更正:
1、公民变更姓名:16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审查后,经派出所长批准,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干部、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未满16周岁的人,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提供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后,由派出所长签字报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予以更正。
3、公民民族成分更正:凡属个人恢复或者改正民族成份的,应提供有效证件一律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对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原则上不予更改民族成份。
户口注销:
1、出国定居、参军入伍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后,由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常住户口;
2、公民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等,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填写《死亡登记表》,然后注销常住户口,出具死亡证明。
公民身份证办理: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三)由县(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签发,再传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
(四)制证中心(所)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再送(取)回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
(五)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核对检验后,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按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办理临时身份证,军队、武警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