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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咸宁市经济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04】55号)精神,经审核确认,咸宁市经济委员会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持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从事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以及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协调处理供用电计划,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依法受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出处: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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