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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下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计生服务站项目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咸发改社会[2005]72号
  
有关县市发展计划局:
  
  根据省发改委鄂发改社会[2004]1269号、鄂发改投资[2005]22号文件精神,现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计生服务站项目国债投资计划转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抓紧安排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把建设业务用房,加强基本设备装备,提高技术队伍水平和能力,完善规章制度与加强管理等四个方面同步推进,并纳入到正在编制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
  
  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县及血吸虫病重点疫区县的乡镇卫生院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以改善相关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具体建设标准请按国家发改委与卫生部已下达的《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建设法规进行严格管理,按照国家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所有项目土建工程,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
  
  四、各建设项目单位要抓紧工程,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初开工建设,形成新的任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
  
  五、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导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确保项目县所有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分账帐户予以落实和管理。要保证工程进度,按计划竣工投入使用。对于需要征地的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六、各县市发展计划局要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好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各地每月按要求分别向我委和卫生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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